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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,并
明確其定義。
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基準日應當與資產評
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,可以是過去、現在或
者未來的時點。
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資產評估采用的法律法
規(guī)依據、準則依據、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等。
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及
其理由,因適用性受限或者操作條件受限等原因而選擇一種評
估方法的,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并說明原因。
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資產評估程序實施過
程中現場調查、收集整理評估資料、評定估算等主要內容。
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披露所使用的資產評估假
設。
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表述評
估結論,并明確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。
評估結論通常是確定的數值。經與委托人溝通,評估結論
可以是區(qū)間值或者其他形式的專業(yè)意見。
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包括:
(一)權屬等主要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;
(二)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關鍵資料情況;
(三)未決事項、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;
(四)重要的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情況;
(五)重大期后事項;
(六)評估程序受限的有關情況、評估機構采取的彌補措
施及對評估結論影響的情況;